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25 11:17:00   来源: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应由药库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它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等。

2、药库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采购人员任职依据规定要求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为2年,最多不应超过3年。

3、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本院的《基本用药目录》、《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制定。

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5、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企业三证等)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6、凡临床需要使用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处方集》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7、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按药品临时采购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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