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26 11:20:00   来源: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院药品采购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必须参加广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如实列入医院招标采购需求品目,不得故意规避招标。

二、药剂科应认真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药品招标的信息资料(如需求品目、计划采购量、现行采购价等),做好参与招标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遇有招标中的重大问题,应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须加盖医院公章方可上报。

四、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每一轮药品招标执行前的清库工作;按时执行中标结果,准确调整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切实维护招标的严肃性,维护患者的利益。

五、药品采购部门应在中标药品购入之前,完成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资质材料的审核、查验,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购销廉洁协议》;留存中标单位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必备材料。

六、在药品招标采购执行过程中,严禁擅自从非中标(配送)单位采购招标药品;严禁采购、使用纳入招标的非中标药品;临床科室不得故意申请使用非中标药品。

七、遇有中标(配送)企业不能供应中标药品时,应要求其出具不能供药品的书面证明,并报自治区药品招标办公室;遇有临床重大抢救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中标药品的,应在采购后及时报自治区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复或备案。

八、医院药品采购部门应切实做好网上采购的工作,做好药品招标采购的信息归纳与反馈。

九、对违反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责任人,应严肃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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