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5-05 16:34:00   来源: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3专家组

2.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2.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启动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终止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1现场抢救

5.2转运伤员

5.3 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

各部门工作职责

其他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8 附则

8.1预案制定

8.2预案实施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更新与修订

8.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及《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活动(含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和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通畅;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专家组、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法监、疾控、基妇、办公室、规划财务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伤病员院内救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传染病科、内科、外科、重症监护病房、医技、职业病、疾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建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队伍、中毒事件应急队伍、救灾防病和反恐应急队伍,负责现场抢救和伤病员转送。

2.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启动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情况报告后,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立即启动《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支援。

属一般事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给予指导。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组织市级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协同处置或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属较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及时开展救援。接到较大事故有关的指示、通报或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件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属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核实情况,及时开展救援。接到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有关的指示、通报或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请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同时迅速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件指挥机构报告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导。

(3)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及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人员的发病、伤亡情况,初步处理情况等。

4.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病情稳定,无新增病人,由原决定启动机关决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顔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a.对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b.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c.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d.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e.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持应急人员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掌握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市财政局 确保突发事件应急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  准确、及时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市教育局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铁路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备案。

市红十字会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南宁警备区  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力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其他保障

7.1队伍保障

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持应急人员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掌握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7.2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储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7.3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需的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分管辖区的医疗救治费用或补助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审计部门要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8 附则

8.1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县(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8.2对本预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8.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卫生局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救援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4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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