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01:00   来源: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各市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住院医师培训质量,现将《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和实施培训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质量。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训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培训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区情,借鉴经验,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完善政策,健全体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我区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推进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符合区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2015年,全区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临床医师均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医师队伍执业素质和实际诊疗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1.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5+3”模式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3+2”模式是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充形式,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2个月。

       2.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法和内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国家颁布的培训标准进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其中,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由培训基地集中培训,临床实践教学在各专科基地完成。在理论和临床技能的教学培训过程中,可结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培训目标,开设部分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

       3.规范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招收与管理。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适当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身份、不同培训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对已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纳入编制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补齐;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对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但并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和缴纳,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培训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回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对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即社会人员: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和缴纳,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社会人员参加培训后仍需自主择业或双向选择进入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包括培训基地)录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社会人员,须遵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正式就业后,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培训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

       高等医学院校应届毕业医学生被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招录并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视同就业计算培养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基地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的费用自理,延长培训时间不得列入工龄计算。

       参加“3+2”模式的培训对象管理、工资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培训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4.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认证。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1)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即公共科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组织对学员进行公共理论知识考试;轮转考核,即每一科室轮转培训结束后,由临床专科基地组织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即每年度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组织对学员全年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2)结业考核:所有培训结束后,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学员进行全面的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参加结业考核的学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且过程考核全部合格。

       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统一住院医师的执业准入条件。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6.做好相关学位衔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授予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基地原则上设在经过审核符合培训要求的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符合要求的二级甲等医院可作为补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包括临床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培训基地标准,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审论证,并核定培训规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建立导师制,遴选一批优秀医师作为导师。着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对师资进行相关培训。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本院发展规划,培训基地应根据认定的学科和规模,制定招收计划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由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稳步实施。

      (二)完善相关政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研究政策,注重政策措施的衔接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卫生计生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研究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教育部门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医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指导有关学校制定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对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给予适当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及收入分配政策。

       (三)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统筹规划、编制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人事准入制度。人事管理部门在组织医疗机构录用临床医师时逐步建立准入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录用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2018年起,全区所有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准入制度;2019年起,全区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准入制度;到2020年,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准入制度。

       (五)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已有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岗位聘用保障。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考虑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到2020年,取得合格证书作为新增个体行医的必备条件。

     (七)做好供需均衡。加强部门协同,统筹高等院校临床医学生招生规模,建立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均衡的机制。

     (八)帮扶基层。促进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区直医疗机构在师资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培训名额等方面给予市、县医疗机构帮扶。年度招收计划要有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用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

     (九)发挥有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在制订培训标准、开展考核认证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十)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来信请寄:南宁市长湖路26号市纪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530028

来访请到:南宁市卫生健康委62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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