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9 20:07:03   来源: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规范使用科研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国际合作经费、院内各类基金和其他经费。

第三条  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科技厅、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医院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纵向经费按照合同给予配套。

第五条  部级、自治区级、厅局级纵向项目配套经费,任务下达文件有明确配套经费规定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该类项目按照比例予经费配套。

第七条  医院自筹课题经费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经费配套。

第八条  其他经费:包括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新产品研制所获经费等。此类项目均不予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由科教科和财务科统一管理,单独设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科教科及分管院长审核后,交由科教科和财务科备案。

第十一条  医院资助配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批准立项部门无具体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按下列范围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阜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卫生厅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博士生最高1800元/月,硕士生最高1200元/月,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劳务费不超过本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水平。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医院管理和使用。

12.其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和不能列入小型设备费的办公用品费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用于项目研究的开支,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教科核实,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如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除申请审批程序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购和资产入库等手续。

第十三条  用项目研究购置的资产属于医院固定资产,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若项目经费使用超过原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但追加经费不超出立项经费的25%,追加经费要严格控制按实际需要开支。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必须符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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